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 >> 公告板 >> 正文
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新品以及文艺家配套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年12月22日 13:1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2017年度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新品以及文艺家配套扶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7年度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新品以及文艺家配套扶持申报工作即日开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认真填写表格、准备材料,并于2018年1月10日前送达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安路17号市委宣传部文艺处)。

  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新品以及文艺家配套扶持的申报,原则上通过各创作生产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等渠道向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市宣传系统有关单位创作的舞台艺术、影视和广播剧等门类的作品可通过上级管理部门(如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上海戏曲艺术中心等)申报。民营和个人创作的舞台艺术、影视和广播剧等门类的作品通过市文广局申报;文学作品通过市作家协会申报;美术类作品通过市文联美术家协会或上海中国画院、上海油画雕塑院申报;书法类作品通过市文联书法家协会申报;摄影类作品通过市文联摄影家协会申报;各区剧团的作品由所在区的文化(广)局申报。

  申报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上演、上映、播出、发表、展出、获奖的各门类作品和个人。

  创作生产单位或作者在申报作品时须填写《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新品配套扶持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每部作品的相关资料:

  (1)舞台艺术类作品,需报送光碟2套;

  (2)电影、电视作品,需报送光碟2套;

  (3)文学类出版作品,每种出版物需报送2套;

  (4)美术、书法、摄影类作品,需报送作品照片2套;

  (5)广播剧需报送录音资料2套;

  (6)歌曲需报送录音资料2套。

  申报文艺家须填写《上海文艺家配套扶持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所有申报作品和个人,凡本年度获得奖项的应同时报送获奖证书复印件;凡联合摄制、制作的作品,均需报送合作协议书和相关合同。

  联系电话:24022230、24022375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

2017年度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新品以及文艺家配套扶持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反映文艺作品质量的综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创新为动力,以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以上海品质为追求,推进上海文艺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照上海“十三五”期间重大文艺创作工作目标,对当年度涌现的符合标准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为繁荣本市文艺创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进行配套扶持。

  二、作品配套扶持标准

  1.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主要包括:(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重要奖项的作品;(2)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重要奖项的作品;(3)入选文化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的作品;(4)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档播出的电视剧;(5)其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作品。

  2.上海文艺创作优品。主要包括:(1)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相关奖项的作品;(2)入选文化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入选剧目的作品;(3)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档播出的电视剧;(4)参演文化部等组织的重要展演的作品;(5)在中央部委等主办交办的重要政治任务或国家级重大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作品;(6)为文化“走出去”做出突出贡献的作品。

  3.上海文艺创作新品。主要包括:(1)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创作资助项目;(2)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创作资助项目;(3)上海市新剧目评选展演获奖项目;(4)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专项资金创作资助项目;(5)其他经专家评审通过,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创作项目。(注:上海文艺创作新品由各基金、专项资金及相关单位进行评定,不属本办法配套扶持范围。)

  作品配套扶持的艺术门类包括:(1)舞台,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2)影视,包括电影故事片、电视剧和电视动画片等;(3)文学,包括长中篇小说、报告文学、文艺论著、诗歌散文专集等;(4)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包括中国画、油画、雕塑、版画、水彩画、书法、摄影等;(5)广播剧;(6)歌曲。

  作品配套扶持经费的分配原则为:

  (1)由本市多家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等作品,配套扶持经费归项目合作单位共有(不只是申报方)。按照投资份额、制作责任和版权享有情况由各方协商分配,凭合作各方签署分配协议领取配套扶持经费。

  (2)凡由本市创作生产单位与外地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原则上需在上海立项:属重大题材的,上海制作方需在出品单位中排名前三位方可获得配套扶持;属一般题材的,上海制作方需在出品单位中排名前二位方可获得配套扶持;如有特殊情况,由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3)凡由本市创作生产单位与外地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等作品,参照本市创作生产单位在项目中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和享有的权益(版权、评奖申报和奖项享有权等)进行配套扶持。

  (4)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档播出的电视剧,由本市一家或本市多家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按照相应规定实行全额配套扶持。配套扶持经费归独家摄制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共有,合作方按投资比例(事先有约定的按原协议执行)分配。由本市创作生产单位与外地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本市创作生产单位投资比例须达到投资总额的1/3,并有上海方面的主创人员,方可获得配套扶持。配套扶持经费按本市创作生产单位的投资比例或双方的合同约定分配。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不予配套扶持。

  (5)与外省市或部队、中央有关部委合作的作品,我方不拥有作品版权、不享有评奖申报和奖项荣誉权的不在本配套扶持范围内。上海方面的荣誉权必须有中央或国家有关颁奖部门的认可书面材料(如,上海制作方列入获奖名单或获得奖状等),方可享受配套扶持。

  三、文艺家配套扶持标准

  用于配套扶持为繁荣上海文艺创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文艺工作者,主要包括:(1)在本年度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荣获重要奖项的艺术家;(2)在本年度国内外主要赛事和评比中荣获重要奖项的文艺工作者。

  上海文艺家的配套扶持对象必须是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或者是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四、附则

  本办法所涉及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宣部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所认可的由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设立的专业文学艺术类奖项。

  配套扶持作品和个人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若在同一年度获本办法所列多个奖项者,按一个最高奖项的奖金额进行配套扶持。以往已获得过本办法配套扶持的作品和个人,在当年度所获得的奖项等级需不低于往年获得的奖项,方可再次获得配套扶持。

  表格下载:

  1、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配套扶持申报表(文学)

  2、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配套扶持申报表(舞台艺术)

  3、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配套扶持申报表(电影)

  4、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配套扶持申报表(电视剧)

  5、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配套扶持申报表(广播剧)

  6、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配套扶持申报表(歌曲)

  7、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配套扶持申报表(美术书法摄影)

  8、上海文艺家配套扶持申报表

【关闭窗口】